法律依据:
一、《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二、《成都市犬只管理办法》
承办部门:区、县(市)公安局治安科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观赏狗每只100600元,警犬、演艺犬每只50元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川价字非〔1994〕236号《关于犬只管理费收取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前置条件:需先取得农牧部门发放的犬只免疫证明。
申报材料:
一、所养犬只的彩色照片2张;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犬主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犬主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由受理申请的派出所发放证照给申请人;审批不合格由受理申请的派出所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