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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知识问答(一)


2007-08-15   四川警察网
 

  一、信访方式有哪些?哪些信访事项可向党政机关反映?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以下信访事项可向党政机关提出:

  1、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2、检举、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3、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其他信访事项。

  二、到各级党政机关走访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1、应当逐级到各级党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

  2、多人反映共同问题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3、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党政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4、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不得群体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拉标语、呼口号、静坐和拦截公务车辆的通行。

  三、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四、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的怎么办?

  答:信访人不遵守信访秩序的,接待人员可给予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将人带离接待场所或者通知其户口所在地、单位派人将其带回。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哪些是违反《信访条例》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答:以下8种行为是非正常上访行为:

  1、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的;

  2、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的;

  3、在党政机关门口拉横幅标语、呼口号或静坐、下跪、自伤自残的;

  4、纠缠、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

  5、打、砸公物、聚众闹事、制造混乱的;

  6、在各级党政机关设立的接待室,工作人员已接谈完毕仍不离开继续纠缠,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经教育告诫无效的;

  7、精神不正常不能自控言行并有暴力倾向的;

  8、其它以上访为由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交通秩序、生活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对以上违法行为,公安、政法机关将依法给予处罚和惩治。

 
(来源: 成都市信访办 )   编辑: 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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