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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2007-08-15   四川警察网
 

  为规范信访行为,维护我市的信访秩序、社会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逐级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经工作人员接谈后,应自行离开接待场所,不得滞留,不得强制他人参与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

  (三)任何人不得以信访为名索要收取群众钱财。

  (四)任何人不得非法组织、串联或幕后策划、煽动群众到国家机关聚集闹事。

  (五)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带离,视情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门前书写标语、大字报,散发传单、文字材料,聚集、静坐、哄闹,呼喊口号,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不听劝阻,在国家机关门前露宿,影响市容卫生;

  (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道路交通;

  (四)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五)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六)策划、煽动闹事、制造混乱;

  (七)故意损坏国家机关财物;

  (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国家机关及其接待、办公场所;

  (九)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十)组织、教唆、利用他人实施上述行为;

  (十一)其他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三、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走访的,由信访、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和处理。

  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认真办理人民群众信访事项,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因过错致使矛盾激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二日

 
(来源: 成都市信访办 )   编辑: 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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