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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成都市户口审批(破产企业职工回原籍或投靠配偶入户)


2007-09-13   四川警察网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回原籍原地落户的通知》

  承办部门:成都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2、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

  2、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

  前置条件:破产企业职工因退休、自谋职业、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其它原因离开企业要求回到原籍地的。

  申报材料:一、法院宣布企业破产公告;二、被申请人安置情况说明(破产清算小组盖章);三、回原籍地的需原籍地派出所证明;四、投配偶的需结婚证;五、入户地地址;六、被申请人户籍证明;七、夫妻双方均是破产企业职工的需提供双方原籍地派出所证明;八、入户申请。

  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治安防范人口管理处户籍科科长签署审批意见审核--->审批合格由受理申请的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审批不合格由受理申请的办证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来源: 四川警察网 )   编辑: 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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