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三、《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四、《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承办部门:成都市各区、县(市)公安局治安防范人口管理科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1、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6〕132号《关于启用新的居民户口簿收取证照工本费的通知》
2、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川价字非〔1994〕230号《关于调整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的通知》
前置条件:军龄15年以上或具有副营级以上职务的军队干部的无业配偶申请随军入户。
申报材料:一、入户申请;二、应征入伍登记表;三、配偶任职命令;四、随军报告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五、随军家属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六、非农业户口家属的无职业证明(待业证或失业证);七、住房证明。
区、县(市)公安局办证中心或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区、县(市)公安局局长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合格由受理申请的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审批不合格由受理申请的办证中心或派出所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