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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2007-09-13   四川警察网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承办部门:成都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各公安消防大队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无

  前置条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本程序所指的公众聚集场所包括:(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迪吧、网吧等;(4)游艺场、游乐场;(5)保龄球馆、健身房、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6)宾馆、饭店、酒店;(7)商场、集贸市场;(8)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商(产)品展销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9)商业、饮食、服务业店铺;(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或者使用的场所。

  申报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消防支队防火处、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消防支队防火处、公安消防大队消防检查人员实地检查,并填写检查意见书--->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或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审核检查意见书,并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合格由进行检查的消防机构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写明具备或符合意见)给申请人;审批不合格由进行检查的消防机构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写明不具备或不符合意见)告知申请人

 
(来源: 四川警察网 )   编辑: 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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