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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关于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2007-09-13   四川警察网
 


【颁布机关】公安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23日
【时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近几年来,大火发生的频率和造成的损失不断增长,不利于经济建设和改革 开放的顺利进行。1993年,全国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1.2亿元(不含森林和 军队火灾),比1991 年翻了一番多,比八十年代初期年平均翻了两番,占有当 年国民生产总值的万分之三点八,比1984年增加了1.4个万分点,而且造成了大 量人员伤亡。今年以来,火灾仍在上升。大火如此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企业 职工安全素质不高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提高广大职工和全体公民的消防安全知 识水平,预防重大火灾事故,保卫国家财产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 在全国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是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发动组织群众提高消防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 各级公安、劳动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要在 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从实际出发,相互配合,积极探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消防安全培训的新路子,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和 规范化。  
二、公安机关负责消防安全培训,其范围:一是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是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 员和固定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三是易燃物品的仓库管理人员;四是消防产检验 维修人员。在全国统一的办法颁布之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 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具体办法;消防培训证件名 称、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部统一组织印制。  
国标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的特种作业人 员,按标准规定由有关部门培训发证。其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种,有关部门要 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和考核内容。  
三、精心组织,做好培训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推行持证上岗制度,任务十分繁重。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岗位和工种特点,选编好相应的教材, 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要借助各种中介组织、大专院校、 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来源: 四川警察网 )   编辑: 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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