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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火灾事故调查程序


2007-09-13   四川警察网
 

  1、发生火灾以后,公安消防机构应立即前往火灾现场进行调查,重特大火灾应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火灾调查人员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人证言,按规定程序仔细勘查现场,准确收集有关物证,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科学有据地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3、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4、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认定公安消防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认定。

 
(来源: 四川警察网 )   编辑: 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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