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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 电子眼严禁企业个人投资安装


2007-09-21   四川警察网
 

  (交总宣 卢学民 本网记者 李京枝) 9月20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日前四川省公安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新建设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及移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严禁以企业和个人投资的方式进行建设。如果计划采用企业和个人投资的方式建设的,必须按照公安部的要求立即停止。

  省公安厅要求,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及移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规范,设置在省际或市际交界及危险路段,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行为多发、交通秩序混乱以及机动车流量较大的路口路段.要求科学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没有安装固定监控设备的路段上,或对固定监控设备无法取证的违法行为可使用移动监控设备。各地排查、清理出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的,要及时调整。对于采用企业和个人投资的方式运行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系统,要向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讲明政策并制定计划逐步收回。回收计划要于今年10月15日前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备案。

  省公安厅要求,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设备的技术鉴定工作,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检验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同时要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建立监控设备管理档案,定期将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在用监控设备委托法定检定机构检定。未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监控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各地要积极向当地财政、物价部门争取将检定费用列入当地财政预算,降低设备检定费用,确保设备性能完好。

  省公安厅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加强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使用,严禁受利益驱动利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违法行使行政权力。要规范履行告知义务,完善工作流程。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将监控资料记录的机动车类型、号牌,违法时间、地点和事实,接受处理时需携带的相关证件,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联系电话和违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公安交警部门名称及填发的日期等,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通过在车管所、违法处理窗口设置违法信息自助式查询终端等多种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并要认真对待群众及新闻单位等反映的问题,及时查明情况,澄清事实,整改不足,不断改进完善工作。

 
(来源: 四川新闻网 )   编辑: 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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