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范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等3人。
范某某于2004年在成都成立了一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自任董事长,后又招聘无业人员朱某某、刘某某分别担任该公司的副董事长和财务主管,在此期间没有招聘任何员工从事经营活动。
2007年,朱某某、刘某某、范某某在无资金、无合法批文的条件下,利用一张伪造的银行出资证明,以公司在彭州市搞旅游开发,需要发包修建工程为诱饵,于1月28日到资阳市诱骗王某签订了虚假的施工合同,分6次从王某处骗得现金58300元。后朱某某分得现金20000余元,刘某某分得8000余元,范某某从中分得2000余元,其余20000余元用于还账和日常开支。
该案发生后,雁江区公安局根据被害人的举报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派员提前介入,引导追查,收集固定证据,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
(徐志宏 陈茂宇 记者 吴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