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二、公安部《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承办部门:成都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字费〔2000〕21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前置条件:开办报废机动车回收业需取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批文。
申报材料:
一、省经贸委批文复印件;
二、申请书;
三、经营场地租赁协议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2寸彩色照片1张。
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治安管理处处长签署审批意见--->审批合格由受理申请的办证中心发放证照给申请人审批不合格由受理申请的办证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