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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办公章刻制的审批程序
1993年4月1日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安部[2000]年《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规定,凡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须经所在地县、(区)市(州)公安机关审核,并报省公安厅审查批准,由县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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