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公布并于同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开办经营典当行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商务部门审核办理经营资质后,向所在地区、(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再由工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
根据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应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且录像资料至少保存两个月;(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仓库和保险箱(柜、库);(4)设置报警装置;(5)门窗防护设施;(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