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扩大和深化全国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取得的工作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全面推进公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现就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信访工作机制
1、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警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分析信访形势,评估、剖析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的对策措施和改进意见,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信访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信访工作,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各项决议落实情况及其他日常工作。省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市、县两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
2、建立完善公安厅局长接待群众日制度。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都要建立公安厅局长接待群众日制度。省级公安厅局长和领导班子成员每月接待群众来访不少于1次,市、县公安局长和领导班子成员每月接待群众来访不少于2次。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和越级赴省进京信访人,当地公安局长必须亲自接待,亲自协调处理。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要向社会公布厅局长接访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信访部门要尽量安排厅局长接待处理重大、疑难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事项,充分发挥厅局长接待日的作用。
3、建立部门、警种解决信访问题制度。公安机关各部门、警种是信访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哪个部门、警种引发的信访问题,就由哪个部门、警种负责接待和解决。经侦、治安(户政)、刑侦、交通管理、派出所等涉及信访事项较多的部门、警种,要建立经常性的群众来访接待制度。同时,还要建立部门、警种负责人和基层科所队长定期接待或约见信访人制度,当面听取信访人意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本警种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接待的信访事项,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转交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转交法制部门办理;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转交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涉及多个部门、警种的,由信访部门协调办理,必要时可提请本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警种配合办理。有关部门、警种要在《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所承办的信访事项,并向信访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工作机制
4、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案理念,积极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努力提高民警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确保各项执法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综合运用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5、建立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信访苗头隐患排查调处机制,对各类可能引发影响稳定的信访信息,要形成自下而上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将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纳入工作视线,解决在初始阶段,把信访工作的重心从事后接待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
6、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和落实信访事项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凡因自身执法过错导致信访事项发生,或者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规定,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都要视情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运行机制
7、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要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的“四条标准”,坚持依法律、按政策办理信访事项,确保信访事项的处理体现公平、正义,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同时,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乱开口子,不能因为缠访闹访而改变正确结论。
8、实行信访事项首接责任制和承办责任制。首次接受信访事项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受理阶段的首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接待、初步审查、转送、交办、书面告知等工作。具体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和民警是信访事项办理阶段的承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信访事项的调查、提出办理意见、督促执行以及说明、解释、疏导教育等工作。首次接受信访事项的单位、民警和具体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民警要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格履行职责。
9、认真履行信访部门的督办职责。信访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要求,对有关部门、警种的信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提出整改工作的意见、建议。同时,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要提出具体督办意见,推动信访事项的及时、公正处理。对不采纳正确督办意见的有关部门、警种,信访部门可将督办意见提交本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责成被督办部门执行。
10、建立健全沟通顺畅、联系紧密的上下级协作机制。公安部与省,省与市,市与县四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信访信息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上级信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信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下级信访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上级信访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下级信访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信访部门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输入公安网,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精神病人上访、非正常信访事项和非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不但要上网,还要上报相关材料,便于上级信访部门掌握全面情况,共同有针对性地做好信访人的工作。
11、推行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会诊”和听证制度。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警种的业务专家进行“会诊”,做出科学、权威的解释说明,消除信访人的困惑和疑虑;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律顾问、新闻媒体和信访人亲属等参加,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澄清事实,查明真相,依法公开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
12、建立信访事项回访反馈制度。对正在办理的重大、疑难信访事项,信访部门或具体承办单位可视情回访信访人,主动向信访人反馈信访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回访反馈情况时,要向信访人说明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展情况,争取理解和支持,并认真听取信访人的意见和建议,具体诉求和真实想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停访息诉工作。
13、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人民警察考核体系和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体系。要将是否建立部门、警种接待处理来访制度,是否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是否妥善处理好越级访、集体访、异常访,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要把信访工作优劣作为评先创优、表彰奖励的重要指标,凡是信访问题合理投诉多的单位、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评先创优资格。
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秩序
14、大力畅通信访渠道。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信访部门的通信地址、电话、传真、接待时间、接待地点和查询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等相关事项。要采取多种方式,向信访人宣传信访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访事项办理程序等。要逐步开通网上信访渠道,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开门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创新、拓宽信访渠道。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正常信访活动进行拦、卡、堵、截,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15、妥善处理缠访缠诉。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依法处理、以情息诉的原则,妥善处理缠访缠诉。对诉求合理的部分,要加强督查、督办,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并主动做好解释工作;对坚持不合理诉求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向其宣传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做到以理服人,促其放弃无理要求;对以上访谋利为业和无理缠访闹访的,要加强证据收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6、依法维护信访秩序。对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信访人,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要视情予以警告、训诫,对警告、训诫无效,哭闹叫骂,堵门拦路,严重影响正常信访秩序的,要及时采取强制带离等处置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坚决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五、加强信访部门建设
17、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信访部门建设,按照《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要求,尽快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信访工作力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要设置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并在编制、人员、经费上给予保障。县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切实改变目前一些地方群众告状无门、投诉无着的状况。
18、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要优化信访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信访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要把那些对群众有深厚感情、善于做群众工作、熟悉法律和公安业务的优秀中青年干部充实到信访部门。要在信访部门负责人高配和信访干部晋职晋级方面予以政策上的倾斜。要结合当地实际,落实信访岗位津贴,进一步调动信访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要建立信访干部交流轮岗制度,把信访部门作为培养和锻炼干部的重要岗位,将拟提拔的后备干部安排到信访部门锻炼提高,以增强干部的群众观念。要加强信访干部的业务培训,公安部、省和地级公安机关每年都要分级培训信访民警,不断提高信访干部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19、加强信访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为信访部门提供合适的办公地点和接待场所。信访接待场所要尽量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为信访人提供较好的接待和候访环境。要为信访部门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保证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
20、大力推进信访信息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互联网传递信息快捷、查询方便等优势,大力推进信访上网,积极推动信访信息化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安网络资源,尽快建立公安信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公安机关信访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要做好网上录入存档和实际卷宗归档的有效整合衔接,发挥各自优势,进一步完善信访档案管理。公安部将重点建设终结信访事项、精神异常信访人、非正常信访事项和非公安机关管辖信访事项四大信息查询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