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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2007-12-05   四川警察网
 

公厅交发〔2007〕179号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
贯彻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交管[2007]58号)(见附件1)下发以来,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好规定和规范的各项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办理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和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申
领业务时的信息查询
目前使用的“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由于个别车管所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有关信息登录不及时或不准确,因此,属在户籍地初次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上述准驾车型的,车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查询实物档案和本地内网信息;属在异地初次申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回户籍地申请增加上述准驾车型的,车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向异地初次发证的车管所发函查询申请人有无限制增驾的情形。省内各市(州)车管所收到查询函(见附件2)后应于48小时内予以回复。符合条件的,车管所受理其增驾业务。省外车管所在查询函发出7日后不回复的,可视为符合增驾条件,做好记录,受理其增驾业务。超过7日后复函证实申请人有不得申请增驾情形的,告知申请人,并注销其申请增驾的信息。
二、关于办理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一)初次领取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的,不予受理其换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二)持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年龄未达到申请准驾车型规定的年龄条件的,应做降低准驾车型处理,核发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军队、武警部队机动车驾驶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与申请人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凭部队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受理其申请。驾驶证号按《居民身份证》号录入。
(四)《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52条规定,现役军人(含武警,以下同)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鉴于目前一些现役军人未核发居民身份证,根据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公民身份号码编制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1〕47号)规定,军人原籍或军队驻地的公安机关只为其核定了公民身份号码,因此,可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其《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和其家庭住址证明后受理申领业务。同时,查验其现役军人的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文职干部证或退休证等,并收存其复印件。关于军人身份证件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时的适用,待公安部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五)军队、武警部队的现役人员凭军、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又在部队增加了准驾车型的,可凭增加的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由于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软件的权限限制,不能直接变更准驾车型,申请人可申请将原驾驶证注销,10日后再重新申请。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存入新产生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以备查考。申请人也可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9条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规定申请在原准驾车型的基础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
三、关于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非中文表述的,申请人应提供有翻译资质的单位出具的中文翻译文本。翻译文本应当包含持证人姓名、性别、国籍、发证国家、证件号码、准驾车型(准载人或准载重)、驾驶证的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或驾驶证的有效期间等信息。
四、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满后,方可在各地交通警察支队申请转入换证。
(二)当机动车驾驶证+所签注的证件号码、出生日期、住址,由于原发证车管所录入错误导致与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不一致时,可凭申请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在转入地车管所同时申请变更;属驾驶证其他信息错误的,申请人应向原发证车管所申请变更后,再向转入地车管所申请办理转入业务。
(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28条规定,转入换证信息在24小时内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第32条规定,车管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和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由于目前信息系统尚不完善,有时不能正常传送和下载信息,因此,转入地车管所应将转入信息反馈至转出地车管所,转出地车管所采取人工登录办理转出业务,并将转入地车管所的反馈信息归档。
五、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核发地车管所申请补发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遗失的书面声明。鉴于《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中有 “补证•原因”栏。因此,只要申请人在“补证•原因”栏填写了遗失原因的,可视为已具有遗失的书面声明。
六、关于延期换证或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凡延期换证或延期递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的,申请人须填写全省统一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延期递交〈身体条件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经车管所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出具回执单(见附件4)。
七、关于临时居民身份证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属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可凭临时居民身份证向车管所申请办理驾驶证有关业务。
八、关于档案资料的归档
档案资料的收存和装订顺序,初次申领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8条,增加准驾车型按第11条,持军、警驾驶证申领按第15条,持境外驾驶证申领按第19条,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按第23条的规定执行,需要收存的其他资料附后。
因注销、吊销、撤销等原因积存的档案,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53条规定的年限保存,需销毁时,由车管所报请交警支队批准后销毁。
九、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一)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项目
1.科目二考试项目:
必考项目为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选考项目为直角转弯、曲线行驶、限速通过限宽门和起伏路驾驶 (附件9-1、9—2摩托车科目二、三考场布局参考图)。
2.科目三考试项目:
考试项目为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通过路口、通过人行横道线、调头和靠边停车(附件9-1、9-2摩托车科目二、三考场布局参考图)。
(二)汽车、摩托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场地的设置
1.汽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现规定10个考试项目。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10个考试项目为一体的考试场。未设置为一体的,应重新布局,尽可能使申请人能够一次性完成科目二考试。
2.直角转弯、曲线行驶、侧方停车考试项目的边缘线、库位线应建成路缘式边缘线,确保评判的准确性。
3.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考试项目的评判标准中,前后50厘米,分别包含前线与桩杆线前一半、后线与桩杆线后一半的线宽;车身距离路边缘线30厘米,不含路边线的线宽。定点停车的桩杆线宽为30厘米,其他线宽为10厘米。
摩托车定点停车考试项目按现规定应设置在坡道上,坡长大于2倍车长,坡宽为2.5米。
4.摩托车桩考项目两侧边线的线长,为起点至最后一根桩杆的距离加1米,起点设于至第一根桩杆1米处。线宽为10厘米。桩杆至边线的距离不含边线的宽度。
5.摩托车科目二单边桥考试项目应设两座桥,考试时须依次从两个桥面通过。二轮摩托车甲、乙桥纵向间距可设为3倍车辆轴距。
 (三)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满分考试成绩表的填写和签注
1.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公厅交发〔2007〕46号)统一了全省考试成绩表。根据一些地方的建议,现修改后重新发布。正面为《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满分考试成绩表》,背面为《汽车、摩托车场地驾驶、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项目代码及评判标准编号》(见附件8),请各地采用A4.70g纸张自行印制使用。
2.科目一考试:由于申请人考试合格后成绩自动写入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故不再打印成绩单。考试员将考试成绩填入考试成绩表,由申请人和考试员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3.科目二考试:鉴于有的车管所10个考试项目没有建在一起,申请人不能一次性完成考试。因此,在成绩表科目二考试记录中设置了两名考试员签字栏。由两名考试员分别考试的,由两人签字,总分值由最后完成监考任务的考试员填写。由一名考试员负责考试的,由一人签字。
科目二桩考轨迹图作为桩考成绩的附件收存于档案中,装订在最后一页。
4.申请人两次考试科目二或科目三不合格,继续报考的,应重新填写考试成绩表。考试结束后,应将原考试成绩表一并存入档案。
(四)考试时要目测申请人的身体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在对申请人进行考试时,要目测申请人的身体条件,发现申请人有斜视、对视、假眼、四肢及手指残疾和其他运动机能障碍等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的,要立即停止考试,收回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申请人有上述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又通过了考试的,要追究考试人员的责任。
十、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的考试资格
凡经过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培训取得科目一考试资格的考试员,可以考试所有汽车和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一。取得一种汽车(即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等中的任一车型)科目二考试资格的考试员,可以考试所有汽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二的桩考项目。汽车科目二其他项目、汽车科目三,以及摩托车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应当分别取得相对应车型的考试资格方可考试,但准驾车型包含的除外。
原有关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各地在贯彻本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报告。
附件:1.《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2.机动车驾驶人有关情况查询函
3.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延期递交《身体条件证明》申请表
4.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延期换证/延期递交《身体条件证明》申请受理回执单
5-1.关于补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请示
5-2.关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核对情况的函
5-3.关于同意补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批复
6.机动车驾驶证注销通知书
7.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退办凭证
8-1.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教育通知书
8-2.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与相关知识教育结业通知书
9-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满分考试成绩表(正面)
9-2.汽车、摩托车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项目代码及评判标准编号(背面)
10-1.摩托车科目二、三考场布局参考图
10-2.摩托车科目二、三考场布局参考图

二OO七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一:
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交管[200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0《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  安  部
二OO七年四月四日

 
(来源: 四川警察网 )   编辑: 张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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