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下列职权: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给予处理。
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一、受案
(一)公民报案,可以直接拨打各市公安局报警电话“110”,也可以直接到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刑警支队、刑警大队、辖区刑警中队或附近派出所报案。
(二)公民到任何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都必须立即受理,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进行推诿。
(三)如遇有紧急情况,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四)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报案,必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报案三联单》,并将“回执”联交于报案人,以方便查询。报案人凭回执向受案单位查询,受案单位必须予以答复。
(五)对于确定不属于受理单位管辖的报案,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将有关报案材料移送至依法有管辖权的其它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并通知控告人或受害人。
(六)报案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报案人及其亲属的安全。
二、立案
(一)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案件管辖范围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二)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决定立案。
三、破案、销案
(一)具备下列条件,公安机关可以宣布破案:1、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二)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侦查终结
(一)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理或者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