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省公安厅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行政复议申请:
1、对市、州公安局,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2、对省公安厅消防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3、对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4、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直接受理的;
5、其他应当由省公安厅受理的。
省公安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厅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
二、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3、行政复议请求
4、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口头申请的,其申请所述内容按书面申请的要求办理。
三、委托代理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的,及具体权限。申请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四川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办公室。
四、证据提交
申请人对申请行政复议的下列事实,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1、证明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定条件的;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中,证明其已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
3、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中,证明其因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
4、其他应当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复议受理、决定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四川省公安厅行复议办公室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可以延长复议期限30日。如不服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