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行政执法情况

三、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办理的其他事项
(一)特大火灾事故调查
法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公安部令第37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由火灾事故发生地的地(市、州、盟)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
(二)火灾事故原因、责任重新认定
法律依据:《火灾事故调查》(公安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自收到《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 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对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火灾事故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