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玮
买来假票据,私刻公章,骗子坐进银行大厅,上演核保骗局――
去年七八月,江苏溧阳某公司因投资一项新的业务,急需资金,通过南京一家中介机构寻找融资对象,花了205万元佣金,12月初从南京某贷款咨询公司取得两份面额共196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12月12日,该公司将此票交溧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质押贷款时,却被告知是假票。溧阳警方接报后迅速展开侦查,今年初,四名犯罪嫌疑人先后归案,赃款全部追回,这起票据诈骗大案终于水落石出。今年12月15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南京某公司鱼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南京无业人员秦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常州的葛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撤销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03)邹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中对山东邹城市某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个“能人”结成伙
南京人鱼某,某贷款咨询公司经理;南京人秦某,做木材生意不成,跟鱼某跑贷款业务;常州人葛某,原本从事木材、化工生意。
2003年,葛某在南京做生意过程中认识了南京人秦某,交往时间长了,彼此比较熟悉,葛与秦交谈中提起自己因生意需要常跑广州,有办法从那边搞到仿真度高的假银行承兑汇票,这种票银行检验能过机,但填写的内容是假的。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秦某记在了心里。
2005年至2006年,秦某做木材生意做得不好,想跟着鱼某跑新的业务,但一笔业务也没做成。一日,秦某将葛某曾说过的话告诉了鱼某。鱼某立刻让秦某约葛某来南京面谈。
2006年六七月三人见面,鱼某自称与银行关系很熟,假票弄过来后,核保(验票)也是过过场,他做的是存量放大,就是把银行承兑汇票放在银行,贷款也是在银行周转,到期后融资企业归还贷款,银行直接从账上把钱收掉,银行承兑汇票不出银行,所以不会出问题。
葛某本来还担心假票搞过来麻烦,到银行质押或贴现会出问题,听鱼某这么一讲便一口答应:如果有下家,就去广州搞票。
两份地摊上买来的假汇票
因为秦某在山东邹城有熟人好办事,他约葛某、鱼某去邹城踩点,选定山东邹城一家银行作为出票行接待上门核保人员的地点。不仅仅是因为该银行看上去规模大、比较气派,关键是该银行大厅里有一个用于核保的9号窗口是开放式的,有办公桌,平时没有工作人员。二人在银行大厅看到一排箱子上面写了很多企业的名称,这是银行用于投放对账单的。由于在山东邹城兖矿集团是最大的企业,他们在箱子上找到一个叫“兖矿集团中立工贸有限公司”的单位名称,把名字记下来,作为假票的出票单位。
之后,他们又找人私刻了两枚公章,分别是“兖矿集团中立工贸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某银行邹城支行专用章”。
12月5日,鱼某让秦某与葛某马上飞广州弄票。葛从广州火车站附近流动摊贩处经讨价还价购买了假的银行承兑汇票两份,出票额各为980万元人民币,制作的出票单位是兖矿集团中立工贸有限公司,受票单位是溧阳某公司。
秦某想起在酒桌上经人介绍认识的山东省邹城市某银行办事员王某,就称呼其“王主任”,刻意拉拢王某。这个王某2003年曾因挪用资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正在失意之时,酒酣耳热之余,秦某的曲意奉迎令其颇有知己之感。
在山东省邹城市,秦某约王某出来与葛某和鱼某喝酒,酒后回宾馆,秦对王说,有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是某银行邹城支行出的票,请王帮忙冒充该银行工作人员接待一下上门查询验票人员。王这时虽酒喝多了,头脑还是有点清醒的,他没有表态。秦说没事的,只是过一下场,做的是存量放大,事成后给王五万元。王说钱不是关键,关键是绝对不能出问题,他是有单位的人,出事他就要被牵连,追究法律责任。鱼某说江苏那边做存量放大的银行他熟的,上门核保的也是自己人,走走形式,不会出问题。在多次被请吃饭喝酒,并保证不会出问题的情况下,王出于朋友意气并受金钱利诱,便同意了。12月7日,也就是核保前一天,秦、葛又到山东邹城,邀王喝酒,酒后三人回宾馆,鱼某也来了,对应付次日核保的事做了具体安排:由鱼某负责按时领核保的人过来,王冒充某银行邹城支行工作人员接待一下上门查询验票人员,秦拿假银行专用章在门外接应,等王拿了上门核保人员提供的查询书出来填写并盖章。葛在银行门外看动静,一旦发现核保的人与银行保安交谈,马上通知王撤离。
特定时间特定窗口“核保”
鱼某告诉中介机构,山东有家企业可以出具承兑汇票,给需要资金的企业质押贷款用,但需要资金的企业必须支付7个点(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7%%)的佣金,若能联系到业务,可从中得到1个点的佣金,但需要资金的企业一定要效益好、规模大,并且质押银行由需要资金的企业自己去找,当收到承兑汇票时需支付1个点的佣金,到出票行核保后,再付清余下的佣金。
鱼某通过中介机构获知溧阳某公司因增加生产线,急需融资。经与公司负责人协商确定为该公司提供2000万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收票后需付1%%的佣金,即20万元,核保后,再付清其余的11%%(联系人又加了几个点),溧阳公司融资心切,要求票必须真实。双方接洽下来,均比较满意。
为谨慎起见,溧阳公司负责人带着公司法律顾问及银行有关人员到南京与鱼某见面洽谈融资事宜,鱼某说银行承兑汇票绝对是真的,但到山东出票行核保时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到其指定的柜台,只可质押不可贴现。这是山东出票银行要求这么做的。在第一步将票给在场的银行有关人员验票,确定是真的后,溧阳某公司先付20万元,之后一同去山东核保。
2006年12月8日早上8点,秦某打电话给王某让他去秦、葛在邹城所住宾馆,进行最后的密谋。9点多,王某和秦、葛三人离开宾馆去某银行邹城支行。葛某在银行外观察动静,10点不到,王按照秦的安排,在上门核保人员进入该行之前,进入敞开着的9号窗口,坐在办公位置冒充某银行邹城支行工作人员进行验票,没几分钟,鱼某将上门核保人员带到9号窗口,交给王一系列查询相关材料,王让其坐到边上等,便迅速离开银行,交给在马路上等候的秦某。在银行附近的一家公司大厅,秦某将查询书填上内容,盖上私刻的章,把手续办好交给王。由于不懂银行业务和内心紧张,秦某一连填错了几张,因为怕时间太长,别人起疑心,鱼某打电话催了好几次。10点40分,王又迅速将这些材料送到该行,交给等候的江苏上门核保人员。期间,葛某一直在银行门口望风———万一假核保被发现,通知其他人逃跑。经查询是真票后,溧阳某公司付了205万元。鱼某、秦某、葛某和王某等人对这205万元进行了分赃。
当溧阳某公司得知是假票向警方报案后,犯罪嫌疑人惶惶不可终日,四处逃窜。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该案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被捉拿归案,赃款悉数追回。(文中涉及人员均为化名)
作者: 徐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