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琪源
那是我亲身经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虽说已经过去了七年,但至今仍令我难以忘怀。在侦办这起案件的过程中,我不仅得到了深刻的教训,更重要的是从内心感到作为一名公安民警,苦练基本功非同小可。
2001年10月21日,当时我是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江岭中队民警。这天早晨,我正在中队值班,突然接到报警:码头镇江州东路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牌号为“赣G-15657”的“面的”车将码头镇龙泉村村民郭木枝撞倒在地,郭当场死亡。
接到报警后,我们立即驱车赶到现场。调查过程中,现场一个名叫舒国宏的男子自称是肇事司机,他向我们供述了自己驾车引发交通事故的“全部经过”。按照惯例,我们又调查询问了事发当时在场的证人余国良。余陈述的车祸情况与舒国宏的交代基本一致。之后,舒国宏被刑事拘留。当天下午,我们再次对他进行提审。说实话,当时我对审讯工作缺乏经验,审问前,我还没来得及与同事精心研究对策和技巧,便匆忙上阵。尽管看得出舒国宏眼神不大对劲,好像在回避什么,但我没细究,轻信了他的话。在随后的几次提审中,舒国宏依然没有任何异议。于是,我草草收兵,我们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舒国宏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然而,这没有到位的审讯结果与后来检察官的审讯结果大相径庭,我一下子脸红到脖子根。原来,经过看守所监管民警和检察院起诉、法纪等部门办案人员的再三教育劝导,舒国宏终于吐露出一个惊人的秘密:真正的肇事者是他兄长的妻弟余国良,即交警调查时的“证人”,舒是为了帮亲戚的忙而代人受过。
原来,肇事车主为舒国宏的兄长。当年10月21日,余国良将车借来驾驶,酿成了惨剧。当时,余国良考虑自己没有驾驶证,怕受到法律的严惩,舒国宏的兄长也害怕承担借车之责,便让有驾驶证的舒国宏把此事揽下来。至此,这起交通肇事案真相大白。我懊悔不已。这个案件使我懂得,作为一名公安民警,必须自觉强化基本功训练,在任何时候,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宗旨不能改变,因为这是我们警察的灵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