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的职责和权力
其一,对犯罪实施动态控制。即时间上的昼夜连续和空间上警务协同。这是因 为犯罪活动呈现时空上的动态性,而巡逻乃是动态控制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其二,保持公众的安全感。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的巡警,使公众感到警察就在身边,正致力于制止犯罪、提供援助,从而保持和增加公众的安全感。其三,向公众提供24小时的服务。巡警的巡逻工作性质,决定了公众可以全天候向巡警报案、咨询和求助。此外,防暴成为巡警的新任务,或者巡警成为防暴警察的重要增援力量。上述巡警的职能也是警察的基本职能,只不过巡警是在巡逻中实施警察的基本职能。由于各国警务体制和法规差异很大,巡逻警察的职责和权力也相当复杂,其趋势为:
1职责社会化。巡警客观上充当政府的“巡回大使”、“形象代表”的角色,大量承担常规警务之外的职责。其中比较典型的美国警察,其职责为:①预防非法行为。②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③充当行政“巡回大使 ”。④执行各种法令。⑤减少各种“警察危害”。
2职责外勤化。典型的是日本警察,其职责:①经常保持戒备状备。随时着手办理一切警察工作。发生治安事故后,负责专业警察介入前的所有工作,专业警察接办后,恢复“经常警戒”状态。②为公民排忧解难,每个巡警负责450户家庭或店铺的走访。每走访一户,均需填一张卡片,交派出所存档。③加强打击街头犯罪,包括搜查犯罪分子,指挥管理交通。
巡逻效果的评估
尽管各国警方十分重视巡逻勤务,但是从50年代开始,英美警力对巡逻效果进行了多次试验,其结论大相径庭。其中比较典型的意见有:
1认为巡逻有助于降低犯罪率。美国纽约市警察局1954年试验和1966年试验结论认为,巡逻警力的增加对杀人案立案数无影响,抢劫案、汽车盗窃案、重大盗窃案下降。据日本警察统计,1990年拘捕的21万名罪犯中,巡警抓获的705%。
2认为巡逻警力的增加对治安环境影响不大。60年代美国在4个城市的试验表明,在固定巡逻区巡逻人数从0增加到1人时,发案增幅下降,继续增加警力时犯罪没有减少。1973年堪萨斯采用同一城市分三种巡逻方式进行一年实验的方式,结论认为在同一城市内,不设巡逻、只保持原有1辆警车巡逻和增加2-3辆车巡逻等三种形式的效果之间没有明显差异。英国学者塔夫曼认为,一辆巡逻车在路上遇到现行抢劫的机率是15年一次。麦什认为,步巡警官在100米范围内与入室盗窃犯相遇的机会是40年一次。某些地区因增加巡逻而降低犯罪率实际上只是犯罪转移的效果而已。
3认为巡警警力增加只会造成犯罪率上升。英国警务专家认为,巡逻警力增加后,原来公众由于各种原因忽略不报的案件现在因为警察的可见度提高而报案,客观上造成犯罪率上升的现象,但它同实际犯罪率的波动没有太大的相关度,实际上只是报案率上升而已。
有关专家指出,巡逻效果评价的分歧与评价标准的差异有关。评价巡逻效果应采用:刑事性标准、治安性标准、非刑事性标准、心理标准等四项。同时应该特别指出,巡逻警务对于控制街头犯罪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但巡逻不是万能的,对巡逻的效果不应期望太高。
评论
1要高度重视巡逻勤务的作用。美国警务专家威尔逊指出:“巡逻警力为任何警察部门之中坚”,“只有当巡逻部门不能履行其所有警察的职责以后,才有设置专门单位的需要”。即便如此,“巡逻工作是不可少的,仍将继续成为警察机关中最重要的一个单位”。对于占比例很大的街头犯罪而言,巡逻对于控制街头犯罪的作用不可忽视。从本市实践来看,巡逻警力削弱了,街头犯罪就上升已是不争的事实,健全和完善巡逻勤务机制刻不容缓。
2要从国情、市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立、健全巡逻勤务体制。本着勤俭节约和统一领导、高效单一的原则,巡逻及交通管理指挥系统应与“110”指挥系统合并,减少重复投入。要精简结构,充实基层,把主要警力放到基层,放到巡逻一线。彻底转变机关化工作作风,基层民警,包括派出所领导必须参加巡逻,巡逻主管不允许呆在办公室里监督巡逻,也必须走上街头。纽约市警察局规定,所有科室的警官及其主管每周平均都要执行一天步行巡逻任务。
3关键的是要极其周密地设计好科学的巡逻方式和巡逻规划,要建立专职巡逻督察队伍。巡逻方式要严密、严格、科学、合理,劳逸兼顾,责权利综合平衡。
4不断加强巡逻勤务的动态研究。现代巡逻勤务在我国实践的时间不长,有许多方面如巡逻规划、巡逻方法、巡逻路线、警力配备等均需不断改进和完善。通过动态研究,并使研究成果转化为战斗力,才能发挥巡逻勤务应有的效能。
5加强对巡逻警察的业务培训,包括巡视能力、接处警力、为民服务能力的培养,使他们熟练掌握巡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