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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给区(市)、县公安有关办证机关。区(市)、县公安机关受理并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章同意,交给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送达申请人。
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人报送的经县级公安机关签章同意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运输许可证,发证给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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