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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如何申请?
四川警察网】  【 2009-02-23 】  【来源: 中国警察网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先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公安机关在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编辑: 张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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