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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稿)
第一条 为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禁毒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特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苯丙胺类。
(三)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制造、加工毒品厂(点);
(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100元。
(二)举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及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苯丙胺类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按海洛因标准换算)进行奖励:
1、5克以下,每案奖励200元;
2、5-50克(含50克),每案奖励500元;
3、50-100克(含100克),每案奖励1000元;
4、100-500克(含5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5、5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奖励3000元;
6、1000-3000克(含3000克),每案奖励5000元;
7、3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10000元;
8、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3万元;
9、10000克以上-- 每案奖励5万元;
(三)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200以下每案奖励300元。
2、2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奖励1000元;
3、1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4、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3000元;
5、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5000元。
(四)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羟亚胺每千克奖励10元;缴获麻黄素类,每千克奖励1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奖励2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
(六)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3万元。
(七)举报公安厅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3000元;举报市级督捕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举报网上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500元;举报外流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400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八)举报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经查实,责令其停业整顿以上的,奖励5000-10000元。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查实后,符合多个奖励标准,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资金。
第七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兑现奖励由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履行保护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一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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