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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机关办理出入境管理案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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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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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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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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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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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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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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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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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对非法入出中国国境的外国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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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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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罚款或者3日以上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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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入境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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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罚款或者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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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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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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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十九、二十条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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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居留10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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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或者3日以上5日
以下拘留,或者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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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居留1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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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告或者5000元罚款,
或者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或者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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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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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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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佣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佣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佣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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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就业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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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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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就业的外国人两次以上违反相关规定等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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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罚款,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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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雇佣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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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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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雇佣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多次违反相关规定、私自雇佣外国人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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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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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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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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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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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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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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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随身携带护照,或者拒绝民警查验证件的外国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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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罚款,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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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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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外国人住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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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不办理住宿登记或者不向公安机关申报住宿登记或者留宿未持有效证件外国人的责任者,可以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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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内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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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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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5日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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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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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以上未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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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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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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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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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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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旅行,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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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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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旅行,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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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元罚款,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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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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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
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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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的外国人,在吊销或者收缴原签证、证件并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并处限期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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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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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罚款或者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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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签证、证件,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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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或者拘留10日,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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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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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骗取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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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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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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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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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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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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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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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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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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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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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日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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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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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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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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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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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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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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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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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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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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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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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转让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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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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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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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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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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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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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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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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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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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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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日以下拘留
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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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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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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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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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逾期非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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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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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非法居留5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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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告或者每逾期
一日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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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非法居留5日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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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告,或每逾期
一日处100元的罚款
(最高不超过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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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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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违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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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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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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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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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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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但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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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再次违反本条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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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0000元
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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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再次违反本条款,
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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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但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并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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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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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骗取出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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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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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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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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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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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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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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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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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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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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