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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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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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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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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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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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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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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具的虚假文件导致公安机关
消防机构错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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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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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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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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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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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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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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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进行消防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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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还应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一)设计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进
行消防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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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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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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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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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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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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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的火灾隐患较大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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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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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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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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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书进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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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未取得相应许可证书进行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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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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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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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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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造成的火灾隐患较大或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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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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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资质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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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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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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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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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设计未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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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还应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三)消防工程设计未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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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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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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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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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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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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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施工,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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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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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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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培训合格而违规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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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一)未经消防培训合格而违规上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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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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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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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临时辞职等客观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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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向消防机构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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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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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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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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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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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火灾蔓延或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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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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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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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二)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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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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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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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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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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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对火灾事故调查
影响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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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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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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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导致公安消防机构无法认定或错误认定火灾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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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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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
防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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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中型商贸市场及其他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未建立防火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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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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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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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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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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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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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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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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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
工具未按
规定配置
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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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五)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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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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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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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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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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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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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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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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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火灾蔓延或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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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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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影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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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六)故意焚烧公私财物,影响消防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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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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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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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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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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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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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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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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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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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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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公共水域等倾倒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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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七)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公共水域等倾倒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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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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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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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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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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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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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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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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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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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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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型和高层建筑物消防扑救面设置障碍物,影响火灾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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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八)在大型和高层建筑物消防扑救面设置障碍物,影响火灾扑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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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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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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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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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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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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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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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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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火灾蔓延或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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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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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防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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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第五项至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前款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处罚。(九)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或防火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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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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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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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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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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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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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人员密集等场所擅自
改变使用性质或防火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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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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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对个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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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火灾蔓延或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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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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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
及公共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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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应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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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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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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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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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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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消防违法行为被查处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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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火灾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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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对责任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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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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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消防
安全规定
造成火灾
或致使火灾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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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或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对责任单位处火灾损失额的2%到5%的罚款,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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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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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单位处火灾损失额2%的罚款,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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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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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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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单位处火灾损失额3%的罚款,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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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人员受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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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单位处火灾损失额5%的罚款,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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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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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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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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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安装市政消火栓,不能保障消防用水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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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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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5000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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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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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安装、维护、保养
和修复的市政消火栓数量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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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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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发生后救援不力,造成损失扩大或人员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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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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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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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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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审核的消防设计建设室外消防设施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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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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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可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罚款,并对该单位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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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后果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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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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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导致火灾发生后救援不力,造成损失扩大或人员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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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该单位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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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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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消
防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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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干扰消防通信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警告,可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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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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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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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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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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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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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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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消防通信,影响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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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建立后擅自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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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依照本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建立后擅自撤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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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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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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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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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企业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调派指令后,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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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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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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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消防规划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警告和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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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次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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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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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损害后果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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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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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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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消防违法行为被查处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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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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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火灾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
重大财产损失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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