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机关服务“5•12”汶川地震灾区
便民惠民措施
为保障“5•12”汶川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切实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方便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省公安厅决定,在成都、绵阳、德阳、广元、阿坝、雅安6个市(州)及所辖23个极重受灾县(区、市)范围内,公安机关实施以下便民惠民措施。其余受灾地区可由当地公安机关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治安管理类
1、在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点设立“帐篷”派出所或警务室、临时警务站、流动“110”,配备足够警力,健全工作机制,实行24小时值班执勤,方便群众报警求助。
2、在受灾群众临时居所、医疗救助点、赈灾物资存放点等与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部位、场所加强安全保卫措施,开展24小时巡逻防范,确保受灾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在灾区城乡显著位置公布公安机关报警举报电话,积极接待受理受灾群众报警求助和来信来访,及时妥善处理和反馈受灾群众举报、投诉的违法犯罪线索。
4、在灾区深入宣传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期间易发性、高发性及公众关注的违法犯罪案件苗头和趋势,提高灾区群众防盗、防抢、防骗、防人身侵害意识。
5、对灾区发生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受灾群众的案件,简化报案审核程序,快速出警,快速立案,组织精干力量快侦快破,维护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
6、联合协调检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灾区发生的违法犯罪案件和各类涉及受灾群众案件。
7、严格灾区犬只管理,对灾区无主犬只,一律予以捕杀,坚决防止狂犬病等疫情在灾区流行。
8、积极协调民政、卫生等部门,做好灾区未知名遇难者遗体身份识别工作。
9、对灾区爆破作业单位需要购买、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的同时,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间,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确保灾区民爆物品正常使用。对民爆信息系统或民爆从业单位信息采集卡受损,无法通过信息系统办理购买、运输证件的,可通过手工办证等方式办理。
二、户证管理类
10、受灾群众急需办理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和户籍证明的,由本人申请,公安机关及时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实比对,对本人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一致的,即予以办理;不一致或人口信息系统内无人像信息的,可通过驾驶证、结婚证、工作证等其他有本人照片的证件,或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办理。11、对急需身份证的受灾群众,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时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
12、对急需使用户籍证明的受灾群众,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时为其办理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加盖出具证明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免收工本费。
13、在受灾群众安置点设立临时办证点,方便群众办证。灾区群众遗失领证通知单的,可由本人直接到领证点领取,也可由他人凭委托人的领证通知单和代领人身份证明领取;已办好的居民身份证在省厅制证中心尚未下发的,省厅制证中心及时将证件发放到相关市(州)或人员手中。省厅制证中心优先制作发放灾区群众的居民身份证。
14、对灾区出生的新生婴儿,公安机关凭医院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救援医生开具的证明为其落户。无医院或医生开具证明的,可凭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证明予以落户。
15、灾区死亡人员的亲属,可凭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医院、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人员名单,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无上述证明的,由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出具证明,辖区民警负责核对,开具死亡证明书,辖区民警签名盖章后,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16、群众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查找亲属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安置地公安机关要及时与受灾群众原籍地公安机关沟通信息,为受灾群众查找亲属提供全力帮助。
17、无居民身份证的受灾群众到旅店住宿,可凭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办理住宿登记。
三、交通管理类
18、灾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车管所提出延期办理有效期满换证或者提交《身份条件证明》申请。
19、受灾群众被转移到异地安置的,可以向安置地车管所初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和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业务。
20、在受灾严重的乡镇开展车管业务流动上门服务,为受灾群众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21、抢险救灾车辆在全省范围内应急通行时,对其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不熟悉道路的外省、外地救灾车辆驾驶员,要提示本辖区的道路状况和注意事项。
22、交警部门与公路、医院、车辆维修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各种应急准备,保障救灾车辆的安全畅通。
23、对灾区及受余震影响的城区,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在城市道路两侧夜间停车。
24、对灾区无人员伤亡、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一律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
25、在灾区申请交通事故复核的案件,当事人可直接向当地交警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交警大队转报交警支队。交警支队对于受理的复核案件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四、消防管理类
26、加强重灾区专业消防警力配置,从次灾区、非灾区抽调公安消防警力、装备进驻部分重灾区,担负消防保卫任务,将当地政府专职消防力量部署到部分安置点规模较大的乡、镇执勤。27、结合消防队伍人员、装备实际情况,力尽所能地开展社会救助和为民服务,持续开展为受灾群众送水工作,尽力帮助解决受灾群众饮水难的问题。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防疫洗消工作,帮助灾区清洗街道。
28、对受灾单位、群众在消防机构申报受理的所有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29、对受灾过渡安置房建筑防火审核和验收申报,实行现场办结或者联合审批,限时办结。
30、对灾区恢复重建的单位、场所,在不改变其使用性质、规模的前提下,申报事项当场办结。
31、对受灾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和义务消防组织,无偿提供消防安全及灭火技能培训教育。
32、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举报和消防安全问题咨询电话、网址,实行24小时受理。
五、出入境管理类
33、因灾害原因造成身份证、户口簿遗失和损坏,需紧急申办出国(境)证件的,申请人可凭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同时需在证明上贴近期免冠照片,并加盖派出所骑缝章)和相关材料,申办出国(境)证件。
34、受灾群众因紧急事由申办出国(境)证件的,可直接向省公安厅或所属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实行“一站式”服务。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好出国(境)证件。
35、受区群众因灾害原因造成护照损毁、遗失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免费为其补发新护照。
六、技防管理类
36、省厅技防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灾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登记批准书”。对灾区企业到省政务中心申请办理的,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原则上当日办结。需要补充资料的,在8月30日前通过邮寄、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送。根据企业要求,“生产登记批准书”可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
37、对灾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年检时间放宽至2008年8月30日。对企业不能到政务中心年检现场提交相关资料的,通过邮寄、电话、传真、网络等报送相关资料,“生产登记批准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38、主动向灾区企业联系调查了解受灾情况,对受灾严重的,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企业早日恢复生产。
二00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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